作者:樂刷POS機辦理 發布時間:2023-04-15 09:30:01 浏覽次數 :
因回複詐騙短信緻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陸女士一(yī)紙(zhǐ)訴狀,将發卡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經審理,臨平法院一(yī)審認爲持卡人與銀行均存在過錯,雙方“各打五十大(dà)闆”。杭州中(zhōng)院二審對該案維持原判,認定銀行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儲蓄卡在自己手裏,餘額卻“不翼而飛”,可以要求銀行擔責嗎(ma)?本案中(zhōng)爲何雙方“各打五十大(dà)闆”?法院在何種情況下(xià),會支持銀行賠償損失?
回複詐騙短信緻銀行卡被盜刷,雙方各擔50%責任
相關案情顯示,某日正午,陸女士收到一(yī)條“高速通知(zhī)”的短信,内容顯示“ETC失效,需要認證”,并附有認證鏈接。因陸女士辦理ETC後未上過高速,也聽(tīng)說過ETC長時間不用會失效,便相信了短信的真實性,按頁面要求填寫了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碼等信息。
但沒過多久,在接連收到4條ATM機取款短信後,陸女士意識到自己此前收到的是詐騙短信,儲蓄卡可能被僞造後盜刷了。不法分(fēn)子分(fēn)4次取走了儲蓄卡中(zhōng)2萬元人民币。随後,陸女士至銀行網點,辦理了案涉儲蓄卡永久挂失,同時打印了儲蓄卡流水賬單,賬單顯示盜刷的ATM機位于外(wài)省某縣城。
因“認爲銀行未保證其發行的儲蓄卡具有唯一(yī)性和不可複制性,且其網點的ATM機不具有識别僞儲蓄卡的能力,才導緻儲蓄卡被僞造後盜刷”,陸女士将該銀行起訴至臨平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方面則認爲,損失系陸女士輕信不明鏈接、操作不當所緻,應由陸女士自行承擔責任及後果,拒絕賠償。
經審理,臨平法院認爲陸女士在銀行儲蓄賬戶内資(zī)金發生(shēng)變動當天,即至銀行網點進行挂失處理,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通過外(wài)省某縣城ATM機操作,足以認定非陸女士本人操作,而是僞卡盜刷交易。
銀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複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别複制卡的交易終端,未盡到資(zī)金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另外(wài),考慮到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因陸女士洩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碼後發生(shēng),陸女士對損失的發生(shēng)亦存在一(yī)定程度過錯,故酌情認定銀行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銀行卡被僞造後盜刷,持卡人可向發卡行索賠
臨平法院認爲,銀行經審核後發放(fàng)銀行卡,應盡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銀行卡的義務,即發卡行作爲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不僅應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複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别複制卡的交易終端,确保儲戶銀行卡内資(zī)金安全,更應針對社會上出現的利用僞卡盜刷儲戶存款的現象,及時修補技術漏洞,進行相關技術升級改造。發生(shēng)僞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發卡行索賠。
雖然可以要求銀行賠償,但不代表持卡人可以将銀行卡的安全責任全部轉移到銀行身上。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确:
發生(shēng)僞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發生(shēng)僞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兩款情形,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别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dà),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dà)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